因为孩子从小就在新疆滑过雪,他们又升级为中高级雪道,补得票是每人90块钱,他们的赛道中级和高级是在一个场所,没有明显的区分,当时孩子从高级雪道滑下来的时候,飞起来的同时滑雪板脱落,导致他失去重心,飞出起点摔在起点外的雪地上,17到20分钟左右他们的医护人员才来的。
“我质疑他(滑雪场)的滑雪板是有问题的,作为一个经常滑雪的孩子,他不可能使滑雪板脱落的,还有就是气垫不够长,它要是够长的话,孩子不会飞出气垫摔在雪地上。”死者母亲道。
我们从死者母亲的叙述中,发现有死者母亲对三件事抱着质疑的态度,第一,雪板脱落雪鞋问题;第二,气垫太短;第三,男子摔倒后,过了17分钟救援人员才赶到现场。而事情过去了20多天,滑雪场至今没有给死者家属一个说法,家人气愤之下才决定曝光维权的。
了解情况后,记者联系上了滑雪场的负责人,滑雪场负责人表示:
“我们不管政府部门也好,质监局也好,都来查过,雪板的使用方法,包括头盔没有任何问题,她要求全责赔偿,我们说这个不是全责,这个是意外伤害,不行咱就诉讼,法院怎么去判责。我们也起了一个和解协议书,给到了家属手里。”
不管事情如何解决,24岁的鲜活的生命就这么没了,死者母亲提起死者悲痛欲绝的样子,让我们十分揪心。
对于此事,网友们的评论中最普遍的意见是:个人要对自己的滑雪水平有认知,水平不够千万不要上高级道,太危险了。
还有网友说:对逝者表示哀悼,对于滑雪场的赔偿个人认为可以了,一般滑雪场都会有明确的安全提示标志的,24岁是成年人了,对于自己的滑雪能力和危险与否应该可以做出判断。这个事件发生个人认为应该属于意外事件,不能一味地指责滑雪场方面。
还有不少网友认为双方都有责任:死者去了与自身能力不相符的滑道,雪场也没有及时提醒他高级道的危险性,也并未对其进行阻止。
另外还有不少有一定滑雪经验的网友也作出判断:个人技术有问题,速度没控制好,姿势也不对。
在此也提醒广大冰雪运动爱好者,请量力而行,在自己能力范围内合理运动。
《民法典》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:“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,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,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,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。
作为参加者
1.参加活动前,一定要充分了解此项活动的形式和特点,并全面考察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能力,且结合自身身体情况,合理预估活动风险,最终决定是否参加此项活动。
2.在活动中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,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,避免危险的发生。
3.活动中要尽到注意义务,遵守规则,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,若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,则需承担赔偿责任。
作为组织者
1.作为文体活动的组织者,仍应充分 履行严格谨慎义务和安全保障义务。
2.为避免产生纠纷时责任不明,组织者可明确具体地以书面形式 告知参加者此项活动隐含的风险和可能的损害结果,必要时可要求参加者签署相关书面文件。
3.可利用第三方转移风险,比如由参加者 购买保险或组织者赠送保险等方式,可保障风险发生后的经济补偿。
律师看法:滑雪场对于游客有安全保障义务,一是风险提示义务,二是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,三是及时救助。只有以上三个方面都做到,才可以不承担责任。对于滑雪装备问题,则需要安全生产部门出事故报告,确定是否是安全生产事故,滑雪场可以举证但不能出调查结论。